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评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根据我院自主招生学生的特点,学院于每年4月和10月对在读学生进行评优。为做好学生评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自主招生学生评优分为“优秀学生奖”和“学习进步奖”两类,由国际合作教育部组织评审。
第三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者,有资格申报参加评优。
1. 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学习半年以上且已按时注册并交纳学费;
2. 课程考试没有未通过或旷考;
3.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大学生守则;
4. 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热爱班级体,积极参加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5.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勤奋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6. 没有因违反学院关于计划外招生学生管理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
第四条 评优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宁缺毋滥。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
第五条 优秀学生等级
优秀学生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获奖学生分别领取证书及一定物质奖励。评选依据为综合测评成绩(学生学期平均成绩与平时表现分的平均值)与成绩排名。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评选条件
一级优秀学生:学生学期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且成绩排名在学年前4%;
二级优秀学生:学生学期综合测评成绩80分以上,且成绩排名在学年前8%;
三级优秀学生:学生学期综合测评成绩75分以上,且成绩排名在学年前12%。
各等级不交叉,学生获得某一等级优秀学生后不再参加本期其他等级评选。
第三章 学习进步奖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学年排名进步35%以上且进步排名在前10%者获得该项奖励,获奖学生领取证书及一定物质奖励。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各项评优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国际合作教育部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国际合作教育部组进行材料审核评审;
(四)国际合作教育部公示评审结果;
(五)召开表彰会,为获奖者颁发证书及物质奖励。
第五章 公示和申诉
第九条 评优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生对评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国际合作教育部提出申诉,国际合作教育部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加分规则:班级班长综合测评成绩+2.0分,其他班级干部及团委、学生社团骨干综合测评成绩+1.0分,课代表综合测评成绩+0.5分,寝室长综合测评成绩+0.5分。雅思成绩达到5.0分,综合测评成绩+0.5分;雅思成绩达到5.5分,综合测评成绩+1.0分;雅思成绩达到6.0分,综合测评成绩+1.5分;雅思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综合测评成绩+2.0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时表现分评分细则
第一条 国际合作教育学院根据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设立平时表现分,每学期初始分数100分。平时表现分增减分项目:寝室卫生、请假、迟到、旷课、文体活动、批评处分等。
第二条 评分细则
1.学院每两周进行一次寝室卫生大检查,评比结果为优,宿舍成员各+1.0分;良,宿舍成员各+0.5分;合格,不加减分;差,宿舍成员各-0.5分。使用违规电器者-1.0分。
2.课堂出勤抽查中,请假、迟到、早退及扰乱课堂秩序者-0.5分,旷课者-1.0分。
3.被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教室管理员等学院管理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在教室或寝室吸烟者,每次-0.5分。
4.在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中获奖的学生分别+1.0和+0.5分。
5.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召开的需全体参加的各项会议、讲座、活动等的学生-2.0分,请假的学生-1.0分。
6.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1.0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2.0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3.0分;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5.0分。
7.经学院认定学生的行为给学院、学校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10.0分。
8.经学院认定学生的行为对学院、学校有突出重大贡献的+10.0分。
9.满分100分,超出部分不计。
注:学期平时表现分低于60分者劝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