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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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自主招生学生的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型人才的需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参考《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07版)》,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自主招生学生是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自行组织入学测试录取到我院学习的学生,不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没有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正式学籍,不享受哈尔滨工业大学正式学籍学生相关待遇。

第二章 学生行为准则

第三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四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五条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六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八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九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十条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自主招生学生的培养模式是:学生入学后,首先在我院全日制学习1~3年,修完培养方案中的部分或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雅思(IELTS)考试成绩达到6.0以上,然后进入国外相关高校完成本科阶段剩余课程或硕士阶段课程的学习,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由国外相关高校颁发的国际认可的本科或硕士文凭。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自主招生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一般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国际合作教育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及国外院校的要求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学生若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学习期满后,修满课程学分,而雅思成绩未达标准,可保留课程学分二年。

第四章 入学

第十四条 新生到校办理入学和交费手续后,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我院签发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治疗。

第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学院申请入学,并提交县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我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学习期间,执行由我院制定的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课堂纪律

1、教师、学生必须按照学院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准时上、下课,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时,要事先取得教学主管人员的同意。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对迟到的学生,教师有权禁止进入课堂、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者予以纪律处分。

2、上课时,学生要衣着整齐,脱帽,专心听讲,不得睡觉,禁止随意交谈或阅读与讲课内容无关的书籍。对违纪的学生,教师有权予以制止和批评,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课后报学院加以教育和处理。

3、上课时不得接听手机,禁止手机在课堂上鸣叫,以免影响教师讲课和同学听课。

4、教师提出问题时,学生应起立回答,学生遇有问题需请教老师时,应先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问;在讲课时不得提出与教师讲课无关的问题。学生对讲课教师要尊敬,不得与老师争吵,对老师讲课有意见时,可向学院反映,或课后向老师提出改进建议。

5、上课时间,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教室或在课堂内逗留,学生不准私自带领非本班人员进人课堂听课,对违犯者,教师和班干部有权予以批评和清退。

6、教室内必须保持整齐洁净,禁止在教室内吸烟、打扑克等,上课时禁止吃食物,不得随意吐痰、扔碎纸及其它东西。上课前和课间应有值日生将黑板擦净。

7、在教学楼内,应保持肃静,在学校规定的上课和课间休息时,不得在走廊和教室内乱跑、乱闹和高声喧哗,以免影响其它班级同学学习。

8、同学之间相互谦让,搞好团结,对视力差的同学在座位方面要给予照顾,不得抢座、占座。

9、要爱护教室内的教学设施和备品。教室内一切备品不得随意搬动,不允许在桌椅上走动,损坏备品要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 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

1、凡进行教学计划内容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都实行考勤,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2、学生因病请假者,应由本人及时用电话或书信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交付医院诊断证明到校办理补假手续。无论因病或因事请假,都必须持单位证明信送交班主任。

3、考试期间,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须由学院批准。不请假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4、学生到校外实习期间请假,由领队负责人批准。回校后由领队负责人到国际教育办公室备案。

5、请假期满如因故仍不能到校学习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日期累计计算。

6、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超过假期或申请休、退、转学未被批准即擅自不参加第一条所规定的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以及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注册者,均以旷课论处。对于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学生给予警示教育。对仍不改正者,将视其错误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开除处分。

7、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如经常迟到早退,以旷课论,参照第6款处理。

8、班主任要经常到班级抽查点名,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考试、考查前提出并确定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通知国际教育办公室。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入成绩单。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两部分组成:

(一)、“平时成绩”,包含“平时大作业成绩”及“平时出勤成绩”。

1.平时大作业成绩共计20分,学生要按时完成平时大作业,每门课程至少两次平时大作业。

2.平时出勤成绩共计10分,每缺勤一次扣3分。学生缺勤4次及以上,平时出勤成绩计0分并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被取消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二)、“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试卷形式,卷面成绩共计70分。学生最终课程总评成绩为“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之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须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合格者若要获得相应课程学分,需交费重修该门课程并重新考试。学生平时成绩带入补考,补考试卷卷面成绩共计70分,补考总成绩为平时成绩与补考卷面成绩之和。

第二十二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注明“旷考”、“作弊”、“违纪”字样。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要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试纪律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

3、学生应提前进入考场,按要求入座,将学生证或学生身份证明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验。酗酒者不准进入考场。

4、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5、除必要的文具外,学生不得携带其它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除开卷考试和半开卷考试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考场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主动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如发现桌面上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座位周围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物品,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6、学生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填写本人姓名、班号、学号等信息。凡因学生填写不清造成的成绩差错等问题,其后果由学生自负。无学生姓名的试卷作废。

7、学生答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按要求书写在试卷或答题卡上;除特殊规定外,写在草纸上或用非蓝、非黑色墨水笔的答卷一律无效。

8、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9、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有关内容,但对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10、学生间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必需经监考人员同意。

11、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坐姿端正,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吸烟;不得干扰监考人员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监考人员说明,听从处理。

12、学生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应立即安静地退出考场,不得与他人说话,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3、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后方可退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纸带出考场。

14、被认作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退出考场。学生有不同意见时,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人员争辩、纠缠,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可将意见反映到国际合作教育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1、考试前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座位。

2、开考后未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

4、自带答题纸张或草稿纸张。

5、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6、在考试过程中吸烟、窥视他人答卷、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计算器。

8、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或传、接物品。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0、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或干扰监考人员工作。

11、交卷、收卷过程中与他人说话。

12、其它违反考场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1、考试前窃取、买卖试题或答案,或者组织学生做试题答案。

2、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3、相互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4、接听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科目有关的资料。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其它考试材料。

8、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非本人姓名等信息。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

10、在桌面上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

1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2、其它严重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1、对考试违纪者,由监考人员清出考场,予以通报批评。在考场内纠缠、威胁监考人员或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2、对第二十六条中1、2、3、4款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处分。

3、对第二十六条中5、6、7、8、9款作弊行为,视情节和学生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开除处分。

4、对第二十六条中10、11、12款作弊行为,视情节和学生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直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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